当公公在家带孙子,夫妻双方想要离婚,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
若选择协议离婚,夫妻双方需就离婚意愿、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关于子女抚养,虽然公公在带孙子,但仍要明确离婚后孩子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数额、方式和期限等。财产分割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划分,债务也需协商好如何分担。双方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后,携带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都可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归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再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若无法达成协议,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需向法院提交起诉状、证据等材料,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法院会根据孩子的年龄、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因素,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财产分割和债务处理也会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对于子女抚养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这些法律规定为离婚程序和相关问题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