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结婚的女方如果想要离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是较为平和的方式。女方可以与男方就离婚相关事宜进行沟通协商,如子女抚养(若有子女)、财产分割以及债务处理等问题。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需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应明确表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结果。之后,双方要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反悔都可以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需再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离婚证。
如果男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双方就离婚相关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女方可以选择诉讼离婚。女方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般是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女方需要准备好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相关证据材料等。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会先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效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存在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情形,法院会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为协议离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要求。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这一制度旨在避免冲动离婚,给予双方更多时间思考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该条明确了诉讼离婚的程序和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保障了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