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上海遇到物料不发货的情况,首先要确定双方是否有明确的合同约定。如果有合同,按照合同中的违约条款来确定赔偿方式和金额。
如果没有合同约定,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主张赔偿:
1. 实际损失:比如因为物料未发货导致您的生产停滞、业务延误所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额外的采购成本、停工损失等。
2. 预期利益损失:如果因为物料未发货影响了您原本预期可以获得的利益,例如订单无法按时完成导致的利润减少。
3. 为解决物料未发货问题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比如与对方沟通的电话费、差旅费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您需要收集相关证据来证明对方未发货的事实,以及您所遭受的损失。证据可以包括合同、往来邮件、聊天记录、付款凭证、损失计算的相关材料等。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在主张赔偿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且所主张的赔偿金额应当有充分的证据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