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果烂在仓库里的赔偿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是仓库保管方的过错,比如仓库环境不符合储存要求、保管措施不当等,导致水果腐烂,那么仓库保管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金额通常以水果的市场价值为基础,同时考虑到水果的进货成本、预期利润等因素。
如果是水果供应商自身的原因,比如供应的水果本身就存在质量问题,或者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及时处理水果,那么供应商可能需要自行承担损失。
此外,如果是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等导致水果腐烂,且仓库保管方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那么可能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主要涉及到合同法律关系。如果双方有明确的仓储合同,那么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来确定责任和赔偿方式。如果没有书面合同,但存在事实上的仓储关系,也可以依据《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相关规定来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一条规定,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二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