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对国家赔偿结果不服,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在收到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2. 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第二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