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子女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子女姓氏。
2、父母双方协商不一致的,由子女一方或双方的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姓氏的请求。
3、如果变更姓氏是因父母离婚或者一方死亡,且监护人变更,监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姓氏的请求。
二、变更姓氏的条件
1、必须具有变更姓氏的正当理由。
2、不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
3、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4、当事人应当年满18周岁,如果未成年人,应先经法定监护人同意。
三、变更姓氏的程序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2、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3、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变更姓氏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变更的裁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
四、注意事项
1、子女的姓名是其基本权利,变更子女姓名应当慎重考虑,尽可能尊重子女的意愿。
2、变更子女姓名后,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3、如果未成年子女的父母离婚,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氏,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恢复子女原有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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