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离婚后看娃娃(探视子女)涉及到探望权的行使问题,以下为你介绍不同情形下的处理办法。
若离婚时双方是协议离婚,且在离婚协议中对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时间等有明确约定,女子可以按照协议的约定去行使探望权。比如协议约定每周六上午去接孩子共度一天,女子就可以在约定时间去看孩子。但如果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拒绝女子按照协议约定探望孩子,女子可以先尝试与对方进行沟通协商,向对方说明自己探望孩子的权利以及这对孩子成长的重要性,争取达成一致意见,恢复自己的探望权。
若协商不成,女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探望权的约定。法院判决后,若对方仍拒不执行,女子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过,这里的强制执行主要是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而不是对孩子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
如果双方是诉讼离婚,法院在判决离婚时已经对探望权作出了判决,女子只需按照法院判决的内容行使探望权即可。要是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配合,拒绝女子探望,女子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法律手段保障自己的探望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这明确了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以及另一方的协助义务,同时也规定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中止探望权。保障女子离婚后探望孩子的权利,既有利于孩子获得来自父母双方的关爱,促进其身心健康成长,也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关系解除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女子在遇到探望权受阻的情况时,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