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协议离婚:若女方虽偏执,但在离婚意愿、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上能与男方达成一致,双方可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需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之后,双方携带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反悔,可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再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2. 诉讼离婚:如果女方偏执,双方无法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男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男方需要准备好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相关证据材料等,向女方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先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效,且存在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法院会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如果不存在上述法定情形,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为协议离婚设置了冷静期,防止冲动离婚。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了诉讼离婚的程序和准予离婚的情形,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标准,同时列举了一些认定感情破裂的具体情形,保障了当事人的离婚自由,也维护了婚姻关系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