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妻间因感到孤独而考虑离婚,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办理离婚手续。
第一种是协议离婚。夫妻双方就离婚意愿、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一起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需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经过30天冷静期后,双方再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第二种是诉讼离婚。若夫妻一方坚持离婚,另一方不同意,或者双方虽然都同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坚持离婚的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起诉时要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如结婚证、身份证、财产证明等。法院受理后会先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法院会准予离婚。
协议离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该条明确指出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