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办理离婚后,若内地户口本上婚姻状况仍显示“已婚”,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准备相关材料。需要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以及能够证明离婚事实的文件。由于是在香港离婚,通常需要提供香港法院的离婚判决书。为确保该判决书在内地被认可,可能还需要对其进行公证及转递。可委托中国委托公证人进行公证,并将公证书送交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
前往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婚姻状况变更手续。到达派出所后,向户籍民警说明来意,并提交准备好的材料。民警会对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会在户口本上对婚姻状况进行相应修改,将“已婚”变更为“离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因此,当事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在婚姻状况发生变化时,及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在香港办理的离婚手续,只要是依据香港法律合法有效的,在内地也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但由于涉及不同法域,所以需要通过公证及转递等程序来确认其真实性和有效性,以确保内地相关部门能够认可该离婚事实。这样的规定和程序既保证了内地户口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严肃性,也尊重了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得当事人在内地的婚姻状况能够与实际情况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