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离婚时父亲说出“我的孩子怎么办”,反映出其对孩子抚养、未来成长等问题的担忧。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综合多方面来处理孩子的相关事宜。
孩子抚养权的问题。父母双方可以先进行协商,尊重孩子的意愿(如果孩子已具备一定的表达能力和认知能力),结合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环境等因素,确定孩子跟随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可以在离婚协议中明确抚养权归属。若协商不成,则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因素。
抚养费的问题。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要考虑孩子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如果通过诉讼,法院会根据相关标准进行判决。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探视权的问题。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有助于保障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与孩子的情感交流,也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无论孩子抚养权归谁,父母双方都应共同关注孩子的成长,给予孩子足够的关爱和教育,尽量减少离婚对孩子造成的负面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这些法律条文为处理离婚后孩子的相关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