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突然不想离婚了,需要分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若处于协议离婚程序中,根据《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反悔都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所以在协议离婚冷静期内不想离了,直接去撤回申请即可。
若已经提起了离婚诉讼,不想离婚可以在法院作出判决前,向法院申请撤诉。不过是否准许撤诉,由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民法典》设置离婚冷静期制度,是为了避免夫妻因一时冲动而草率离婚,给双方一个重新审视婚姻关系的机会,这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谨慎态度。在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都有权利撤回离婚申请,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保障了当事人在离婚问题上更加理性地作出决定。
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申请撤诉也是其行使处分权的体现。但法院有权对撤诉申请进行审查,因为离婚诉讼不仅涉及当事人的私人利益,还可能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问题。如果撤诉可能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可以裁定不准许撤诉。这体现了法律在保障当事人处分权的也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司法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