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并不存在“假离婚”的概念,只要夫妻双方办理了合法的离婚手续,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双方都是自由身,任何一方找新欢都是合法的行为。如果在所谓“假离婚”后一方找了新欢,另一方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若在财产分割方面,认为当时是基于“假离婚”的目的而进行了不合理的财产分割,且有证据证明当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例如,有聊天记录、录音等能证明双方当时约定是“假离婚”,并且财产分割并非真实意愿。
如果涉及子女抚养权问题,一方认为对方找新欢的行为对孩子成长不利,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财产分割协议通常会被认定为有效,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变更。而且双方既然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就应该尊重法律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一旦完成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即解除。
关于财产分割协议的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这意味着想要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情形。
对于子女抚养权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了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如果认为对方找新欢的行为符合上述情形,可向法院起诉变更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