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房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但在交契税前离婚,且该房产是按照家庭为单位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离婚可能会影响契税的缴纳。比如,原本夫妻双方名下无房,购买首套房可享受契税优惠税率。离婚后,若一方名下已有其他房产,那么该房产再缴纳契税时可能就无法按照首套房的优惠税率来计算,而要按照相应的非首套房税率缴纳。
若离婚导致房产归属发生变化,比如原本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后约定归一方所有,那么在缴纳契税时应以变更后的产权情况来确定计税依据。如果房产由一方购买,离婚不影响房产的产权归属认定,通常仍按照购买时的情况缴纳契税。
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需要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说明离婚情况,并提供相关的离婚证明、财产分割协议等资料。税务机关会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审核契税的缴纳标准,确定应缴纳的契税金额。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和重新核定的标准按时足额缴纳契税。
契税的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契税的税率和优惠政策通常与房屋的性质、购买套数、面积等因素有关。对于家庭购买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认定的。家庭一般是指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离婚后,家庭结构发生变化,房产归属和购房套数的认定也会相应改变。税务机关在征收契税时,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会根据实际的产权情况和家庭情况来确定契税的征收标准。纳税人有义务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若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可能会面临税务处罚。纳税人若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契税金额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