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日期的认定有两种情况,一是受害人自身的误工时间是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来确定的,二是死亡受害人亲属的误工时间是从从受害人死亡当天到尸体火化当天截止的。那么工伤认定工作时间的解释?为了能够帮助大家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所以整理了本文,下面立即为您解答,如果您问题比较紧急立即本站问律师即可,全天在线解答疑难, 针对个人情况提供个性化法律建议,让您的权益得到最完善的维护!

一、工伤认定工作时间的解释
工伤认定工作时间的解释即要在两个方面认定,一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的必要时间,二是地理要素,即上下班的必经路线。工伤认定案件审理中仍须审查以下事实:
1.上下班途中合理的时间内;
2.上下班合理的路途上;
3.因机动车事故而引起人身伤害的事实;
4.非受害人本人的自杀或自残行为,非因受害人本人的醉酒、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等行为而导致的伤亡等。
二、误工日期如何认定
误工日期如下认定:
1.受伤受害人的误工时间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伤者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虽然法律规定误工费一般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但实践中,有的法院按出院记录上记载的休息截止时间计算误工时间。故误工时间的计算分两种:
(1)受害人因伤住院并定残的,误工时间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计至定残日前一天。
(2)受害人因伤住院或在家休养但未定残的,误工时间根据病历本或住院小结中医嘱的休养时间为准,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计至休养终结之日。
2.死亡受害人亲属误工时间
死亡受害人亲属误工时间一般从受害人死亡之日起计至尸体火化之日止。
三、认定工伤等级怎么划分
认定工伤等级的划分是例如极重度智能损伤的,是工伤一级;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是工伤十级等。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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