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申请离婚了但又不想离了,需要根据离婚方式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
若选择的是协议离婚,目前民法典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反悔不想离婚了,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归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若选择的是诉讼离婚,在案件受理后到判决前,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撤诉。原告需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由法院审查是否准许撤诉。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涉及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等特殊情形,法院会准许撤诉。撤诉之后,本次离婚诉讼程序终结,双方婚姻关系继续存续。
协议离婚设置冷静期是为了避免冲动离婚,给予夫妻双方更多时间去慎重考虑婚姻关系的走向,这是对婚姻关系的一种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归档。
在诉讼离婚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院对撤诉申请进行审查,是为了确保撤诉是原告真实的意思表示,同时防止撤诉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