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离婚理由太牵强,可根据自身意愿采取不同应对措施。若你也有离婚意愿,即便对方理由牵强,可尝试与对方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离婚协议书,然后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冷静期后,双方再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若无法协商一致,你也可提起离婚诉讼,向法院阐述你的诉求和理由,由法院来进行判决。
若你没有离婚意愿,面对对方牵强的离婚理由,不必过于担忧。在对方提起离婚诉讼时,你要积极应诉,向法院表明你不同意离婚的态度,并提供能够证明你们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证据。比如,你们过往共同经历的美好回忆的照片、视频,双方亲朋好友的证人证言等,以此来反驳对方所说的离婚理由。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一般情况下,若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且你坚持不同意离婚,法院通常在第一次诉讼时不会判决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为协议离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要求。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表明法院判断是否准予离婚的核心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不是单纯依据一方提出的牵强理由。所以,当离婚理由牵强且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感情破裂时,法院一般不会轻易判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