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男方也同意离婚,双方可以选择协议离婚。协议离婚的程序相对简单快捷。男女双方需要就离婚相关事宜,如子女抚养问题(包括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等)、财产分割问题(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并协商分割方案)、债务处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双方需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都可撤回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若男方不同意离婚,女方可以选择诉讼离婚。女方需要准备好民事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相关证据材料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会先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效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存在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法院会判决准予离婚。若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未判决准予离婚,女方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需要在六个月后再次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为协议离婚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程序指引。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该条款赋予了一方在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时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权利,同时明确了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此条规定了协议离婚中的冷静期制度,旨在避免冲动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