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时对方不调解,并不影响离婚诉讼程序的进行。调解是离婚诉讼中的一个程序,但并非必经程序,即使对方不接受调解,法院仍会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继续审理案件。
若对方不接受调解,法院会安排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双方需就离婚相关的问题,如是否同意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财产分割等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陈述,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果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会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一并作出判决。
如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可能,可能会判决不准离婚。在这种情况下,原告若想再次提起离婚诉讼,需要在判决不准离婚的判决书生效六个月后才能再次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从该法律条文可以看出,调解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一个程序,但调解需遵循自愿原则。若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法院不能强迫进行调解。
关于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民法典》也列举了一些情形,如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若存在这些法定情形,且有证据证明,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为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使对方不接受调解,只要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当事人的离婚诉求依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