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当了小三”且想要涉及离婚相关事宜,需要区分不同情况来处理。
情况一:小三自己想要结束一段可能存在的不合法同居关系。如果小三与有配偶者只是同居,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那么直接分开即可。因为这种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没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存在离婚的程序。但如果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财产分割,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出资等情况进行合理分配;对于子女抚养,会按照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来判定抚养权归属,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
情况二:小三促使与其同居的有配偶者与原配偶离婚。这需要有配偶者与其原配偶进行协商,若双方都同意离婚,可签订离婚协议书,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然后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三十天冷静期后,双方再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若有配偶者的原配偶不同意离婚,有配偶者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会先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等情形,调解无效的,法院一般会认定感情破裂而判决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需要强调的是,当小三这种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和道德规范,在法律上虽然没有专门针对小三的处罚条款,但在涉及财产等问题上,如果有配偶者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予小三,原配偶有权要求小三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