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未办理离婚登记导致离婚协议未生效,因为离婚协议是以离婚为生效要件的,未登记离婚,协议自然不生效。此时,双方若仍想离婚并按原协议内容处理财产、子女等问题,可以再次协商确定办理离婚登记的时间,重新约定一个期限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冷静期后完成离婚登记,让离婚协议生效。若一方反悔不想按原协议履行,另一方也不能依据该未生效协议要求其履行。这种情况下,另一方若坚持离婚,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判决。
如果是协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未生效,比如约定逃避法定义务、处分他人财产等,那么需要对不合法的部分进行修改。双方可以重新协商,剔除违法内容,重新拟定合法有效的条款。修改后的协议若要生效,同样需要办理离婚登记。
若因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协议可被认定不生效,受欺诈、胁迫的一方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该协议。撤销后,双方可以重新协商签订新的离婚协议,或者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离婚相关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表明离婚协议要生效,办理离婚登记是必要条件。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所以离婚协议内容必须合法合规,否则会影响其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为受欺诈、胁迫方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