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男方因觉得过得累而提出离婚时,需要分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如果女方也同意离婚,那么双方可以选择协议离婚。具体流程是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分担等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书面离婚协议。携带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都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再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离婚证。
如果女方不同意离婚,男方可以选择诉讼离婚。男方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如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等。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会先进行调解。调解可能会贯穿整个诉讼过程,如果调解成功,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法院会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调解不成,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庭审情况进行判决。一般情况下,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果男方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因双方矛盾、生活压力等导致感情破裂,法院可能会判决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为协议离婚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程序规范。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该条款明确了诉讼离婚的程序和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