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协商解决:双方先心平气和地沟通交流,了解对方不让见孩子的原因。如果是因为一些误会或者客观原因,比如时间安排冲突等,通过协商制定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探视方案,明确探视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
2. 找第三方调解:若协商不成,可以找一个双方都信任的第三方,如孩子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或者共同的朋友等,从中斡旋调解,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3. 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双方是通过诉讼离婚,且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明确了探视权的相关内容,对方仍拒不配合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对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一方进行教育、警告,督促其履行义务。
4. 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如果对方长期故意阻碍探视,严重影响孩子与另一方的亲子关系,且对方的行为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成长,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的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这明确了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探视权是法定权利,另一方有协助配合的义务。法院在处理探视权纠纷时,会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在强制执行探视权时,法院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主要是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而变更抚养权诉讼中,法院会综合考量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以及孩子的意愿等多方面因素来判断是否变更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