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面临一方以没有物质基础为由不同意离婚的情况,可以根据不同情形采取不同的办法。若双方能再次就离婚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可以订立离婚书面协议,并亲自申请离婚登记,经过三十天冷静期,即可领取离婚证。若双方无法协议离婚的,可以收集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协议离婚时,要准备好离婚协议书,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在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都可以撤回申请。冷静期届满后,双方需在规定时间内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而诉讼离婚中,要注意收集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比如,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相关证据,像分居协议、租房合同、证人证言等;对方存在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例如照片、视频、聊天记录等;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如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为协议离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要求。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等离婚登记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些规定为诉讼离婚中判断是否准予离婚提供了具体的标准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