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已经下定决心离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
若双方都愿意离婚,且能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分担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协议离婚是比较合适且高效的方式。具体流程如下:双方需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协议中要明确上述各项事宜。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申请后有30天的冷静期,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都可撤回申请。冷静期届满后30天内,双方需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才会发给离婚证,此时婚姻关系才正式解除。
如果存在一方不愿意离婚,或者双方虽愿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就需要通过诉讼离婚来解决。诉讼离婚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般是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起诉时要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如结婚证、身份证、财产证明、子女出生证明等。法院受理后会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效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会判决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为协议离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要求。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该条还列举了一些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这些法律规定为诉讼离婚的审理和判决提供了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