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妹妹离婚分手怎么办

需要明确“哥哥妹妹”的关系指代,如果是有血缘关系的亲兄妹或具有拟制血亲关系(如收养形成的兄妹),他们之间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离婚”,因为这种亲属关系不能通过类似婚姻的结合方式形成,也就不存在离婚的说法。若出现所谓“分手”情况,主要涉及情感和生活上的处理,比如理清共同居住时的财物归属,若一方在情感或生活上受到较大伤害,可进行心理疏导等。

如果这里的“哥哥妹妹”并非有血缘等亲属关系,而是情侣关系,那么“分手”时若有财产方面的纠葛,处理原则如下:如果是双方恋爱期间共同购买的财产,如房产、车辆等,双方可以先协商分割比例,按照出资比例等因素确定各自应得份额;若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若存在一方在恋爱期间给予另一方大额财物,如大额转账、贵重首饰等,要区分是赠与还是借贷。如果是赠与,一般情况下交付后不能要求返还,但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在分手时可要求返还。

如果“哥哥妹妹”是夫妻关系,要办理离婚,有两种方式。一是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然后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三十日冷静期后,双方再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二是诉讼离婚,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另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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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对于恋爱期间的财产纠纷,依据《民法典》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赠与合同等相关规定处理。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一般赠与完成后不可撤销,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而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当条件未成就时,赠与方有权要求返还。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判断财产的性质和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