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没能力,这里一般指没能力保障基本生活或履行某些义务,以下是不同情形的应对办法。
若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如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者无住处的。根据法律规定,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比如一方在离婚后没有房子居住,另一方可以提供房屋居住权或者给予一定的住房补贴。
如果是没能力支付抚养费,确实存在经济困难无法按照原协议或判决支付的,可以与对方协商适当降低抚养费数额或暂时延缓支付。若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提供自己经济困难的证据,如失业证明、疾病诊断书等,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要是没能力履行离婚协议中的其他义务,如交付财产等,也应及时与对方沟通说明情况,争取对方的理解和宽限时间。若对方不理解,同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说明自身情况,请求变更履行方式或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体现了法律对生活困难一方的保护,保障其在离婚后的基本生活。
对于抚养费的调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等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相反,若支付方确实存在困难,也可以请求降低抚养费。
在履行离婚协议方面,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若一方确实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以平衡双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