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二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比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贷款合同,或者一方为了家庭日常开销如购买生活用品、支付孩子学费等所产生的债务。在离婚时,双方可以先协商如何分担这些债务,如果协商一致,按照协商结果处理。若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通常会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债务的用途等因素。
对于个人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负债一方个人承担。个人债务一般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例如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的债务等。
法律这样规定主要是基于公平原则和保护债权人与夫妻双方合法权益的考虑。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所以双方都有义务偿还,这样可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夫妻通过离婚来逃避债务。而对于个人债务,由于是一方的个人行为所导致的,让另一方承担显然不公平,所以规定由负债一方自行承担。在实际处理离婚债务问题时,关键在于准确区分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这需要结合债务的形成时间、用途、是否有共同意思表示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在处理过程中,双方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以确保债务的合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