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离婚后对方不让看孩子,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 协商解决:先尝试与对方沟通,了解其不让看孩子的原因,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重新确定探望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以保障自己的探望权和孩子的身心健康。比如双方可以约定每周六上午到对方住处接孩子出去玩,周日下午送回。
2. 找第三方调解:若协商不成,可以找双方都信任的第三方,如孩子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或者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进行调解。第三方居中斡旋,可能促使对方认识到不让探望孩子的不当之处,进而解决问题。
3.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是通过诉讼离婚,且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明确了探望权的具体内容,对方仍拒不执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常会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4. 变更抚养权:若对方长期故意阻挠探望,严重影响孩子与自己的感情培养,且对方存在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况,如虐待、遗弃孩子等,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这表明法律赋予了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同时要求另一方积极协助。当一方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也对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强制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为解决此类纠纷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