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双方在婚姻中到了谁也不理谁的状态时,可以根据不同的想法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如果双方都有修复关系的意愿,那么可以尝试主动沟通。找一个合适的时间和安静的环境,坦诚地表达自己的感受和想法,倾听对方的需求,共同探讨婚姻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办法。也可以寻求专业的婚姻咨询帮助,婚姻咨询师能够客观地分析问题,引导双方更好地沟通和理解彼此。
若双方都认为这段婚姻已经无法挽回,决定离婚,那么有两种离婚方式可供选择。如果双方能够就离婚相关事宜,如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选择协议离婚。双方需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然后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三十天冷静期后,双方再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为协议离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要求。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些法律规定为诉讼离婚的程序和判决标准提供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