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可以尝试冷静沟通。去夜店本身并不一定是导致婚姻破裂的绝对因素,提出离婚的一方可能是对去夜店这一行为背后所代表的问题,如对家庭的忽视、社交习惯与自己期望不符等存在不满。双方心平气和地交流,了解彼此的想法和感受,明确矛盾所在。例如,去夜店的一方可以解释去夜店的频率、目的等,提出离婚的一方也可以表达自己的担忧和期望,看是否能够达成相互理解和妥协。
如果沟通无法解决问题,双方都要考虑清楚离婚的决定是否慎重。婚姻关系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关系,涉及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诸多方面。若确定要离婚,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一是协议离婚,双方就离婚事宜,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归属等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离婚协议书,然后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三十天冷静期后,双方再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二是诉讼离婚,如果双方无法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提出离婚的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比如去夜店行为对家庭造成的具体不良影响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归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在因去夜店提出离婚的案件中,如果去夜店行为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符合“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可能会判决准予离婚。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上,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公平合理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