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时候我们自己不能去办理一些行为的时候可能就会委托或者授权他人帮自己办理,授权的话是包括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的,两者存在很多区别。那么不能代理法律行为的情形是什么?下面整理了一些相关知识可与大家分享,因法律问题具有特殊复杂性,建议立即本站免费问律师获取针对性解答,平台拥有专业律师,您的选择不会错!强大律师团队,多年服务经验,为您保驾护航,让您的选择更加有保障!

一、法律规定不能法定代理的情形是什么
(二)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或组织关系消灭
二、哪些情形不能特别授权
特别授权代理必须有明确的授权列举,如果仅仅笼统地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写上“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内容,则法律上只认为系一般授权代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对于重大事项,即使享有特别授权代理,律师也不应擅自作主,而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再做决定。
离婚案件不允许进行特别授权代理,只能接受一般授权代理,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涉及到人身关系的变更。
案件当事人若委托律师代为承认部分或者全部诉讼请求、代为处理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或者代为是否申请提出上诉的,为民事诉讼特别授权。属于特别授权的情形必须在授权书之中注明授权的范围,对于超出授权范围的,需要当事人亲自授意。
三、重新招标的六种情形
重新招标的六种情形如下:
1.招投标活动违反《招投标法》及《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并导致中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或重新评标。
2.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重新招投标。
3.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当重新招投标。
4.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应当重新招投标。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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