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二胎刚怀孕时就想离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
若选择协议离婚,夫妻双方需就离婚意愿、子女抚养(包括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金额等)、财产分割(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并协商分割方式)以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携带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需要注意的是,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反悔都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归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若选择诉讼离婚,女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先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对于子女抚养问题,由于二胎尚未出生,对于腹中胎儿,待其出生后再确定抚养权等相关事宜。对于第一个孩子,法院会根据孩子的年龄、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因素,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在财产分割方面,一般会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该条还列举了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这些法律规定为怀孕期离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程序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