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离婚后双方谁也不联系谁,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若双方是处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在冷静期内双方互不联系,可能意味着双方对于是否真的要离婚还在犹豫。这种情况下,一方若想继续推进离婚程序,可在冷静期届满后,主动联系另一方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若一方反悔不想离婚了,那么在冷静期届满后不去申请发给离婚证,离婚登记申请就会自动撤回。
如果是已经完成离婚手续,双方互不联系,这在很多情况下是一种正常的状态。若双方没有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后续问题需要处理,互不联系也不会产生实际影响。但如果存在未处理完的事宜,比如一方未按照离婚协议支付抚养费或者未完成财产过户等,另一方可以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主动联系对方沟通解决。若沟通无果,可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相应的义务。
要是双方是诉讼离婚且处于诉讼过程中互不联系,原告可以积极与法院沟通案件进展,按法院要求提供相关证据等材料;被告若收到法院传票等法律文书,应积极应诉,否则可能会面临缺席判决,自身权益可能得不到充分保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联)》《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证》(联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对于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民法典》也有明确规定。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在处理离婚相关事宜时,各方都应依据这些法律规定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