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双方均为在中国的外国人,且自愿离婚并已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夫妻双方可以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时需携带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若一方为外国人,另一方为中国公民,在中国办理离婚也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同样是双方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需准备相关证件和材料,如外国人一方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中国公民需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而诉讼离婚则是一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等,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若双方都是外国人,在中国境外离婚,通常要按照当地国家的法律规定来办理离婚手续。不同国家的法律对于离婚的条件、程序、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规定差异较大。

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明确了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和外国人所需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在诉讼离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确定了管辖原则,以保障离婚诉讼能够在合适的法院进行审理。对于境外离婚,由于各国法律体系不同,适用当地法律是国际通行的做法,这体现了尊重各国司法主权的原则。在涉及跨国婚姻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上,还可能涉及国际私法中的法律适用规则,以平衡不同国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