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离婚时对方不提供资料,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若涉及的是结婚证、户口本等重要证件,对方拒不提供,可持本人身份证到原婚姻登记机关开具婚姻状况证明,该证明与结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户口本,可向户籍管理部门申请出具户籍证明。
要是涉及财产资料,比如银行账户信息、房产资料等,若自己无法收集,可在起诉后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例如对于银行账户,法院可以向银行发出协助调查函,查询对方的银行存款情况。
如果是对方掌握的与案件相关的证据资料不提供,根据法律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比如在涉及抚养权纠纷中,一方掌握孩子的学习、生活相关资料却不提供,另一方主张这些资料对对方不利,法院可能会支持该主张。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这为缺失结婚证的情况提供了补救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这赋予了法院调查取证的权力,保障了当事人在无法自行获取证据时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此规定促使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依法提供证据,维护了诉讼的公平公正。这些法律规定共同构建了一个保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获取证据的法律体系,确保了案件能够依法公正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