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冷静思考并沟通:离婚是重大决定,先冷静思考婚姻是否真的无法挽回。尝试与对方心平气和沟通,看能否化解矛盾、修复关系。若能通过沟通解决问题,自然是最好的结果。
2. 确定离婚方式:若沟通后仍决定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协议离婚是双方就离婚相关事宜,如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分担等达成一致意见,然后签订离婚协议书,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反悔,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需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离婚证。
3. 诉讼离婚:若双方无法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需准备好起诉状、身份证、结婚证、相关证据材料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在诉讼过程中,要遵循法律程序,如实陈述事实和提供证据。虽然对方是法官,但在离婚诉讼中,其也会以普通当事人身份参与,法院会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公正判决。在诉讼过程中,要注意尊重司法程序和法官的工作,避免出现不理智行为影响案件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些法律规定为离婚程序和条件提供了明确的指引,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