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征得对方同意: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变更姓名,需父母双方协商一致。所以女方首先要和前夫沟通,取得他对女儿改名的书面同意证明。若未取得对方同意,户籍管理部门可能不会办理改名手续,即便擅自改了,对方也有权要求恢复孩子原姓名。
2. 准备相关材料:通常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孩子的户口本、离婚证以及对方同意改名的书面证明等材料。
3. 提出申请:女方携带准备好的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领取并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提出改名申请。
4. 审核与办理:派出所会对提交的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就会为孩子办理改名手续,在户口本等相关户籍文件上进行变更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所以,在离婚后给孩子改名,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征得对方同意后再进行办理,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