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孩子未满18周岁,需要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并共同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姓名变更登记。这是因为未成年人在法律上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姓名变更权由监护人代为行使,而父母双方都是孩子的监护人,所以一般需要双方同意。办理时,需要准备父母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孩子的出生证明等材料,填写姓名变更申请表,经公安机关审核通过后即可办理。
如果孩子已满18周岁,他自己有权决定是否更改姓名。此时,孩子可以本人持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经审核后进行姓名变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其姓名通常是由父母在出生后共同确定的。在父母离婚后,虽然抚养关系可能发生变化,但双方对于子女姓名变更仍需协商一致,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家庭关系的稳定。
而对于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他们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可以自主决定姓名的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也明确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这为姓名变更提供了明确的法律程序指引。
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更改孩子姓名,另一方有权要求恢复孩子原姓名。这也是为了维护父母双方在子女姓名决定权上的平等权利和子女姓名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