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选择协议离婚,流程如下:孕妇和其配偶需要就离婚相关事宜,如子女抚养(由于孩子尚未出生,需对孩子出生后的抚养问题提前协商)、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协议应明确表达自愿离婚的意愿以及对上述事项协商一致的结果。之后,夫妻双方需亲自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反悔都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归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需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若选择诉讼离婚,孕妇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般是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孕妇要准备好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相关证据材料等。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会先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效且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会判决准予离婚。在财产分割方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于未出生孩子的抚养权,一般在孩子出生后,两周岁以内通常会判给母亲抚养,另一方需支付抚养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这些法律规定保障了孕妇在离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规范了离婚的程序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