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诉讼参与人

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案件包括有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即审查公诉移送的案卷材料,进行起诉,人民法开庭审理,并进行法庭调查。那么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诉讼参与人?接下来为您在线解答,通过整理相关法律知识与大家分享,如果您问题比较紧急,建议直接本站发起律师咨询,快速解答您的法律问题,一对一咨询,让您的选择更加明智!

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诉讼参与人

一、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讼中有如下诉讼参与人:

1.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和被告。

2.法定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直接行使诉讼代理权的人。

3.诉讼代理人,以当事人一方的名义,在法律规定内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代理实施诉讼行为,接受诉讼行为的人。

4.辩护人,接受被追诉一方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提醒,辩护人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5.证人、鉴定人以及翻译人员。

二、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案件包括哪些

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案件包括: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还有其他需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的犯罪案件

三、刑诉法第十六条规定是什么

刑诉法第十六条规定是关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的情形,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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