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选择协议离婚,夫妻双方需要就离婚意愿、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然后一起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时需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会对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反悔不想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归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双方需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如果双方无法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一致,那么可以选择诉讼离婚。想要离婚的一方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需要向法院提交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子女出生证明、财产清单等相关证据材料。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会先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效,且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会判决准予离婚。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这一制度的设立旨在避免夫妻因一时冲动而草率离婚,给予双方一定时间冷静思考。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些法律条款为离婚程序和条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保障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