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如何消除?已立案刑事案件如何撤案

撤销刑事立案的方式是满足法定情形即可撤销,公诉案件除外,可撤销的法定情形包括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等。那么刑事立案如何消除?下面立即为您解惑,为了能够帮助大家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整理了本文分享给大家,如您遇到问题比较紧急可以立即本站问律师律师咨询24小时在线解答法律问题,急速在线咨询电话咨询针对个人情况提供个性化法律建议,让您的权益得到最完善的维护!

刑事立案如何消除

刑事案件已经立案的处理: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收集好足够证明当事人有罪的证据后,及时交给人民检察院,等待人民检察院下达逮捕的指令。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已立案刑事案件如何撤案

如果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刑事和解后,公安机关直接撤案。在审查批捕阶段,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的决定,后由公安机关撤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案件不予立案如何处理

刑事案件不予立案,控告人可以申请复议。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案情重大、复杂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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