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刑事案件办案程序是什么

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的立案调查作为刑事诉讼的开启程序作为整个刑事诉讼的开端是非常重要的。那么公安刑事案件办案程序是什么?接下来为您在线解答,通过整理相关法律知识与大家分享,如果您问题比较紧急,建议直接本站发起律师咨询,快速解答您的法律问题,一对一咨询,让您的选择更加明智!

一、公安刑事案件办案程序

通常情况下,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和侦查,由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和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由法院负责审理,最后由监狱负责执行

1、立案和侦查

公安机关立案可能有多种方式,可能是罪犯自首,也可能是他人报案、举报、控告,还可能是公安机关发现罪犯有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可以采取询问、搜查、鉴定等侦查手段,对于重大犯罪案件,还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手段。

2、审查起诉和国家公诉

检察院负责审查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否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当能够证明时,就代表国家提起公诉,但不能证明时,可以退回侦查或做出不起诉决定。

3、审理

法院负责审理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罪轻罪重等事实,然后以事实为,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作出相关量刑刑罚

4、执行

通常情况下,被判有期徒刑的犯罪由监狱执行。

二、公安机关报案的流程是怎样的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

(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报案,应按事件的性质和法定案件管辖范围及时向有关司法机关报案。

(三)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四)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五)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三、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的条件

立案的条件是指决定立案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要件。它是判明立案决定是否正确的依据。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这不意味着证实犯罪的证据需要确实充分,但也不应是办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

这里所指“有犯罪事实”,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经发生,即有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而对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查明则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后需要进一步查清的问题。因此,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获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

(二)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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