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对刑事判决不服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那么刑事诉讼权利救济程序是什么?为了让大家了解更多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好了文章与大家分享,若您问题相似,立即本站免费问律师,开启律师服务新时代,平台提供多种领域专业律师服务,帮您解决生活大事小情,您的掌上私人律师!立即发起法律咨询吧。

一、刑事诉讼权利救济程序是什么
刑事诉讼具有通过证据间的相互印证,再现犯罪事实,确定犯罪实施者刑事责任的特性。刑事诉讼程序中证据判断和证据采信的主观特性,以及追诉程序对犯罪事实认定的渐进性,决定刑事诉讼程序中发生错误带有某种程度的必然性,刑事诉讼程序的动态平衡也随之被打破。这决定对刑事诉讼程序进行救济或者补救的必要性,刑事赔偿正是以其特有的方式发挥对刑事诉讼程序的救济功能。
二、对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不服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这就决定了当事人不服有效的刑事判决依法享有申诉权。这种申诉属于诉讼申诉,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
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的要求,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可以由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提出。
三、特别程序有什么特点
特别程序有以下特点:
1.实行一审终审。即判决、裁定一经作出,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不可以上诉。
2.独任审判。即由一名审判员审理案件,但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案件除外。
3.管辖的法院是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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