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包括的步骤有拘留、逮捕、审查起诉、审判等。那么刑事诉讼法宣判程序?接下来为您在线解答,通过整理相关法律知识与大家分享,如果您问题比较紧急,建议直接本站发起律师咨询,快速解答您的法律问题,一对一咨询,让您的选择更加明智!

一、刑事诉讼法宣判程序
1.开庭阶段;
2.法庭调查阶段;
3.法庭辩论阶段;
4.被告人陈述;
5.评议阶段。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第一百九十六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二、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包括哪些步骤
刑事案件的基本流程如下:
1.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3.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4.审判阶段,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三、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如下:
1.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2.对立案材料的审查:不论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接受的控告、举报、报案、自首材料还自己发现的案件材料,都应当进行审查。
3.对立案材料的处理:公检法机关对案件材料审查后,应当依法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其他相应的处理。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控告人还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人民检察院行使立案监督权。提醒您,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如果其控告的内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的规定时,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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