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收集证据:保留与工伤相关的所有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条、医疗记录、事故报告、证人证言等,以证明您的工伤事实和受伤程度。
2. 申请工伤认定: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若用人单位未申请,您或您的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1 年内直接提出申请。
3. 劳动能力鉴定:在工伤认定结论作出后,如果您的伤情可能影响劳动能力,应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
4. 申请劳动仲裁:如果用人单位拒绝赔偿,您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赔偿。
5. 提起诉讼: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