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破产的外资企业没钱赔偿职工,职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及时申报债权。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职工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破产管理人申报自己的债权,包括工资、经济补偿、社会保险费用等应得的权益。关注破产清算的进展。了解企业资产的清查、评估和处置情况,看是否有足够的资产来清偿职工债权。如果破产企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的债权,职工需要清楚其受偿顺序和范围。寻求政府部门的帮助。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工会组织反映情况,请求他们提供支持和协助。此外,如果企业在破产前存在违法行为,如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工资等,职工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后,如果破产清算后仍无法获得足额赔偿,职工只能接受现实,但要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和材料,以便日后有机会追讨。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时,应当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职工在企业破产过程中,有权利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合法的途径申报债权,参与破产清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