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盗窃公私财产价值1000元以上的,涉嫌盗窃的,应当立案侦查;
2、盗窃金额不足1000元,但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也应当立案侦查;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在前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和社会保障情况,确定区域实施的具体金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盗窃侵犯公私财产的特点如下:
1、能够被人控制和占有,能够被人控制和占有的财产,必须是基于五官功能可以知道的有形东西;
2、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可以用货币来衡量;
3、所有动产和房地产上的附着物都可能成为盗窃的对象;
4、他人的财产,由他人合法占有或者使用,也视为他人的财产。
构成盗窃罪的条件包括: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大量公私财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盗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2、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盗窃。秘密盗窃是指行为人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行为,不易被财产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人发现。如滑门撬锁、挖洞跳墙、潜入他人室内盗窃财产;在公共场所掏口袋等。秘密盗窃是盗窃的重要特征,也是区分其他侵犯财产罪的主要标志。
3、盗窃的公私财产数额较大或者多次被盗。应当指出的是,修订后的刑法将“多次盗窃”作为构成盗窃的重要条件。这主要是为了打击扒窃分子。由于扒窃分子流动性大,不易被抓获,具有一定的反调查能力,一旦被抓获,往往只能确定现场查获的金额,以及以往犯罪金额的解释,也难以核实和规定的特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