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犯罪行为不起诉或者不提起公诉的,可以自行提起刑事自诉。
刑事自诉是指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依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刑事诉讼的一种特殊程序。刑事自诉适用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未能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情况。
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提起刑事自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对犯罪嫌疑人有明确的指认;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某种犯罪;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未提起公诉; 刑事自诉的期限为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之日起六个月内,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期限内提起刑事自诉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